性犯罪還應判民事賠償--------------------------------------2002-07-1914:59:55[案情簡介]會同縣城某女與某男系高中同學,畢業後近3年未見過面。去年12月下旬的一天,他倆在某地不期而遇,某男邀請某女到其租住處玩。就餐時,他在她的酒杯中放入了麻醉藥。待她一覺醒來,發現自己一絲不挂地躺在其床上,頓時明白了一切。她勇敢地向公安機關報了案。某男因此被當地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某女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認為被告侵害了其貞操權,應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法院審理]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原告聲淚俱下地訴說道:“在性的問題上,我是個十分嚴肅的女孩子。被告的暴行不僅玷污了我的身體,還對我的心靈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我為沒能把我的‘第一次’交給未來的丈夫而感到十分痛苦。被告理應對我的精神損害予以賠償。”被告辯稱:我強奸原告已受到了刑事處罰,不應再對原告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況且,我正在服刑,沒有一點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能力。法院審理後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貞操權,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法律分析]因強奸婦女而受到刑事追究,這是司空見慣的事,但受害女因此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這種對貞操權予以民法上的保護,則是個新鮮話題。何為“貞操”?《現代漢語詞曲》解釋說,貞操即貞節,它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堅貞的節操;二是封建禮教所提倡的女子不失身、不改嫁的道德。在封建社會,貞操觀一度被嚴重扭曲,成了套在婦女脖上的繩索:女人必須“從一而終”,男人則可以妻妾成群。新中國成立後,男女平等,貞操觀被賦予了新的道德、法律内涵。所謂貞操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支配性行為,并由此獲得快感體驗和美的享受的權利。每一個看重貞操的人,必然堅決反對婚外性行為。婚前,公民常以擁有完整的處女(男)身而引以為驕傲。婚後,公民也并未因此而失去貞操權,而是對自己僅始終保持與法定的性夥伴的性生活感到自豪、滿足和幸福。貞操權雖然與主體的人格、身體、健康、自由等密切相關,但又不完全依附于其上,它與主體的主觀感受的聯系尤為密切,具有較大的隐蔽性。比如,一個被罪犯用硫酸嚴重毀容的人,人們一看到其嚴重毀損的容貌,對其精神上受到的刺激一般皆能較直觀地感覺到;而對于一個被強奸的弱女子,其精神上的痛苦程度如何,則隻有被害者本人心知肚明,旁觀者多半難以直接感覺到。對貞操權的保護,有三個層次:一是《刑法》上的保護。如《刑法》規定強奸、強迫婦女賣淫等構成犯罪,應受到《刑法》的處罰;二是行政法上的保護。如侮辱婦女、進行其它流氓活動等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相應的處罰。三是民法上的保護,主要是确定侵害貞操權的行為為侵權行為,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被侵權人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包括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如醫療費、人流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對貞操權予以民法上的保護,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亦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雖然我國目前沒有關于保護貞操權的明确立法規定,但審理本案的一審法院根據憲法原則和刑事、民事立法的目的及宗旨,對原告的貞操權給予了保護,這是值得稱道的。由于貞操權與人格權、人身權、身體健康權密切相關,故對人格尊嚴、人身權、身體健康權等的立法保護,也包括了對貞操權的保護在内。去年2月26日,最高法院公布的《關于确定民事侵權案件中精神損害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其中的“其他人格利益”是一個含義很廣的概念,具有較強的概括性和包容性,而貞操作為一種人格利益,是可以被包容在其中的。這顯然是對貞操權予以民法保護的一大立法進步。本案中被告辯稱其已受到刑事處罰,正在服刑,無履行能力,這不能作為免除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由,但确定具體的賠償數額時應考慮到此點。阿元阿甯作者:阿元阿甯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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