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處女膜成為司法人權的底線
雲南“小學生賣淫案”本已經讓人拍案驚奇,後續發展更是跌宕起伏,最新消息又爆出:父親唆使女兒賣淫,為獲取高額補償,冒名頂替獲取虛假證明材料,輿論嘩然。
6月2日,雲南媒體報道,3月16日,昆明王家橋派出所的警員以15歲的劉芳芳與13歲的劉莉莉賣淫和襲警為由,将其一家四口以及兩朋友抓捕。劉芳芳、劉莉莉(均為化名)是親姐妹,都是小學六年級學生―事發時,兩個孩子出門吃燒烤,卻被“埋伏”的警察揪住頭發“制服”在地。事發之後,孩子們隻好辍學。
媒體曝光後,6月3日,昆明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稱由于被調查人員中僅有“嫖客”王某一人的陳述,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劉姓姐妹有賣淫行為,劉氏姐妹賣淫不成立;而王家橋派出所的6名警察被暫停執行職務。
不過,現在,案件又開始在一個細節上不斷發酵:其中一個孩子的處女膜有“陳舊性破裂”。
2日,有關媒體報道:涉案的小學生姐妹“劉芳芳、劉莉莉先後在昆明法醫院做了診斷,法醫院出具的證明書證明她們的處女膜完整。”但當天下午,昆明法醫院負責檢查的醫生證實,“當時的檢查結果是一個處女膜完整,一個是陳舊性破裂”。6日,雲南省委宣傳部副部長伍皓表示,劉家手中的兩份“處女膜完整”的檢查報告中,劉芳芳的檢查報告是假的,因為接受檢查的并不是劉芳芳……伍皓告訴記者,劉氏家人與相關媒體存在造假行為―目前調查組正在進行調查。
比法律更牛氣的處女膜
案情的發展,讓人不由發思古之幽情。處女鑒定,已經成為21世紀以來,神州大地上的警方濫權案中,還女性清白的唯一手段。
先有陝西少女麻旦旦,2001年1月8日晚,被陝西泾陽縣蔣路鄉派出所幹警帶回派出所訊問,要求她承認與某男有過不正當性行為并遭恫吓、毆打。然後是河北行唐縣19歲姑娘吳小玲,被行唐縣南翟營派出所王銀海等警察殘忍刑訊逼供,承認和9個男人發生過性關系。
2001年11月17日,在山東東營打工的女孩張旦(化名)和公司經理外出時,被4名公安聯防人員抓到辛北派出所第二警務區,逼他們承認了賣淫嫖娼。女孩被打到“行動不便”,男友也就此分手。
2002年3月8日,江蘇鹽城22歲的女青年金磊被鹽城市城東派出所幹警抓去刑訊逼供,理由是賣淫。在這裡,鹽城市公安局提出一個非常前衛的理念:處女也可以賣淫。
這些女孩最後證明清白的途徑,全部都是她們完整的處女膜。
現在“某媒體“遇到麻煩了―他們揭露的,雖然是警方已經認錯的暴力執法案,卻終于因為有一個女孩子的處女膜有問題,就被雲南官方指責“造假”;非但如此,雖然警方此前已經承認賣淫案隻有嫖客單方說法、沒有其他證據而不成立,但在雲南官方新聞發言人的最新說法中,這個“嫖客王某某”(之前叫徐某某)又呼之欲出了。
新聞發言人代表官方,當然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這裡,新聞發言人不斷強調一個不足為憑的單方面證人的存在,到底想說什麼?要知道,媒體從官方渠道,得到的應該是站得住腳的法律事實,而不是莫須有的家長裡短。退一萬步,即便父親真的唆使女兒賣淫,也不應将處女膜作為案情取證的關鍵證據。
讓我們看看比法律更牛氣的處女膜是什麼。處女膜(virginalhymen)是女性位于陰道口與陰道前庭的分界處,環繞陰道口的一層薄膜狀組織。有少數女性天生沒有處女膜,而有的女性處女膜即便有性活動也終生完好,而有那麼一部分處女膜極薄的女性,會因為體育活動或手淫而破裂。因此,處女膜的狀況,跟是否有過性經驗,不能畫等号。
熟女=賣淫女?
我說的這些,跟雲南省新聞發言人伍皓說的一樣,對于本案沒有意義。因為即便完全推翻現代醫學對處女膜的科學認知,沿襲我們前工業社會的老觀念,即,處女膜不完整、有舊傷,就是百分之百地有過性經驗,又跟這個案子有什麼關系呢?難道一位有過性經驗的女性,就可以被警察随意指為賣淫、随意毆打,随意曝光,讓路人皆知涉嫌賣淫?何況這隻是一個孩子!
在無端遭遇非法拘禁、名譽損害和警察暴力之後,即便劉家父母确實有作假小動作,但作為雲南官方的新聞發言人,絲毫不考慮作為公部門應該保護未成年人名譽和隐私權,反而對未成年女性非常隐私、并且根本與案情無關的身體特征,朗朗上口毫無顧忌,得到假造處女膜檢查的消息如握勝券,隻能說是文化格調和法律素養皆不及格。
這一系列邏輯混亂,不知道是警方和伍皓這樣的官方代表的故意混淆,還是他們真的無知到這種地步?無論如何,公衆與媒體應該關注的,仍然是這個案子的核心:警察濫用執法權力,侵害公民人身安全與自由。警方的執法,應該如何形成全社會都能監督的程序,把對公民人權的侵害控制到最小。公衆有權利質疑:是什麼樣的利益機制、多麼低廉的侵權成本,讓警察不惜對花季女孩拳腳相加來抓“賣淫”?對于警察暴力執法引起的系列後果,政府有沒有采取相應措施,幫助小朋友心理康複、落實她們的教育權利?
我們不希望,我們的司法人權底線,最終靠一張薄薄的處女膜來維系―那是法律之恥。
難道一位有過性經驗的女性,就可以被警察随意指為賣淫、随意毆打,随意曝光,讓路人皆知涉嫌賣淫?何況這隻是一個孩子!應該關注的,仍然是這個案子的核心:警察濫用執法權力,侵害公民人身安全與自由。
(責任編輯: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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