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在一些婦女運動獲得巨大成功的發達國家,不但全社會的輿論,就連法律也認為,丈夫若違背妻子的性意願,強制她性交,同樣是犯了強奸罪,同樣會受到社會譴責和法律制裁。我國目前尚無這樣的法律,
絕大多數女性都渴望結婚,渴望與心愛的人白頭到老,渴望過平靜溫暖的家庭生活,享受人生天然樂趣的希冀。但是,在以往的封建男權社會中,大多數妻子在性生活中的遭遇卻相當不幸。許多大男子主義者認為:"娶來的媳婦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這也包括在性生活中強制地,粗暴地對待妻子。
結果,本來應是天倫之樂的夫妻性生活,變成了對許多妻子的摧殘與折磨,變成女性的痛苦和負擔。
絕不是由于女性的生理或心理天生較弱或天生被動無能。這是由于封建社會把婚姻看做男人"購買"女人,妻子是被丈夫買來的"财産",是靠丈夫養活的"二等人"。妻子除了生兒育女和操持家務之外,僅剩的價值就是做一個性玩具,随時按丈夫的要求來滿足他們的性欲。這樣,妻子本應擁有的性權利,性意願和性樂趣,就被看作是不重要的,不必要的,甚至被根本否定。
新中國建立以後,社會主義婚姻制度消除了封建式财産婚姻的經濟基礎和法律依據,但是在夫妻性生活這個隐秘的領域中,女性的權利與地位至今仍然沒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除了封建思想對男性的影響之外,女性自己怯于或羞于談論夫妻性生活問題,也是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之一。當前,我國婦女理論界對女性的婚姻權利非常重視,不斷重申和宣傳,婦女具有自主戀愛、自主結婚、自願離婚,以及再婚的權利。這些當然都十分重要,但它們也都局限在性關系方面。多數婦女還不習慣于公然申明和堅持自己在具體性生活中的權利。
實際上,夫妻性生活從來都是婚姻的一項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内容。男女雙方結婚之後,理所當然應該相互承擔起與對方過性生活的責任和義務;但是封建男權思想把這種責任和義務歪曲了,使許多丈夫和一些妻子至今仍對此抱有種種糊塗認識,我們必須重新弄清楚。
首先,社會主義婚姻是男女相愛的産物,絕不是一方對另一方整個人身的占有,更不是一方強迫另一方必須按自己的意願辦事。我們知道,性權利的核心是在性生活中具有自己獨立的、不容侵犯的意願,因此責任和義務都不能剝奪任何一方的性權利。在夫妻性生活中,雙方是否自願參加、希望怎樣從事、喜歡按何種内容和頻率來從事等問題,仍然首先應該由他(她)自己來決定,然後才談得到履行義務與相互協調。這裡的關鍵是。它們都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對方的人格和獨立自主的意願這樣一個基礎上的,因此它們既不是婚姻的法定内容,也沒有任何強制的效力。如果強迫對方,就是破壞了責任和義務的基礎,對方當然就有權利拒絕履行這種被扭曲的、變質的義務。
其次,婚姻是一種長期的共同生活方式。結婚時,人們考慮的是一些長期發揮作用的因素,例如基本性格、經濟生活、養育後代等等。因此,與一個人結婚就意味着答應與他(她)長期共同生活。但夫妻性生活都是一次一次地進行的,影響性生活的因素大多是短期或臨時的因素,例如生理狀況、心情、條件等,尤其要看雙方是否有性要求。夫妻是否過性生活完全取決于雙方每一次的具體狀況。因此,結婚絕不是女性永遠地"獻出自己的身子",更不是一次性地、不可改變地割讓自己在每一次性生活中的應有權利和意願。如果認為妻子同意結婚,就是永遠同意随時放棄自己的性權利,那她豈不是玩具?
第三,婚姻隻限制夫妻不得與其他人過性生活,卻沒有規定必須在婚内過性生活。嚴重的性生活不和諧,可以形成離婚的原因,但法律規定,是雙方感情是否破裂并不可挽回。因此,夫妻過性生活隻是應該的,卻并不是必須的;隻是提倡的,并不是強制的。社會、法律和任何一方都無權也不應該懲罰不願過性生活的對方。具體到任何一次具體性生活中就更是如此。
第四,夫妻雙方的性權利是相同的和平等的,出現矛盾隻能平等地協商解決。即使矛盾到了根本無法解決的地步,唯一的辦法也隻有離婚,允許雙方重新選擇;絕不容許一方以此為理由來強迫另一方。如果使用強迫或暴力,就構成了侵犯對方人身權利的違法或犯罪行為。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在一些婦女運動獲得巨大成功的發達國家,不但全社會的輿論,就連法律也認為,丈夫若違背妻子的性意願,強制她性交,同樣是犯了強奸罪,同樣會受到社會譴責和法律制裁。我國目前尚無這樣的法律,一些同志還覺得這"太過份",無法接受。除了其它種種原因外,也與廣大婦女還沒有意識到婚姻與性有區别,婚姻不能抹煞女性的性權利,不應包庇夫對妻的強迫性行為有關。随着婦女的日益覺醒與其它方面平等地位的加強,這個問題很快的将提上婦女和全社會的議程。畢竟,妻子的性權利要靠全體女性來共同不懈地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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