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自從《婚姻登記條例》頒發後,婚姻的風險變得越來越大了?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後。縱觀新條例中的幾大變化,無論是婚前體檢由強制改為自願,結婚登記時不再需要單位證明,隻需持本人戶口本和身份證,還是結婚雙方可憑一紙關于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以保證無騙婚行為,還是離婚登記可以當場辦妥,也不需要單位證明,等等,都在很大程度上為公民的婚姻行為提供了更大的方便,創造了更大的自由空間。
有人擔心,新條例明顯降低了結婚和離婚的門檻,使公民的婚姻行為變得更加容易,同時也将降低婚姻關系的安全系數,使婚姻行為的“風險”越來越大。這種擔心是很有道理的。
婚姻關系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其風險因素應該說從關系形成時就客觀存在。先秦典籍《詩經》中有“有女仳離,嘅其歎矣;嘅其歎矣,遇人之艱難矣”、“有女仳離,條其嘯矣;條其嘯矣,遇人之不淑矣”的描繪,說的就是父母對女兒婚姻風險的擔憂。現在人們也常說,“男怕入錯行,女怕嫁錯郎”,将婚姻選擇的風險與職業選擇的風險相提并論。一個社會的發育程度不高,社會成員在婚姻選擇過程中抗風險的能力也相對較低,因此比較多地需要父母、組織、單位出面,為子女、組織成員、單位職工的婚姻選擇把關以至決策,所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及組織安排、領導同意、單位批準,都體現了外部環境對個人婚姻的某種參與和幹預。
從這個角度看,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為公民的婚姻行為賦予了更大的自由,反映出中國社會的發育程度有了明顯提高,社會成員在婚姻選擇中抗風險能力也随之有所增強。人們一方面獲得了更大的自由,另一方面也失去了原有的一些保障,而在事實上,也需要比以往承擔更大的責任和義務。正像經濟學大師哈耶克分析的那樣,“普遍追求保障,不但不能增加自由的機會,反而構成了對自己的最嚴重的威脅”,“我們越試圖用幹涉市場制度的辦法來提供更充分的保障,有些人就越缺乏保障。”既然婚姻是民事行為,是公民的“個人問題”,那麼,除了《憲法》、《婚姻法》等規定的相關法律保障,政府就沒必要在一些“細枝末節”上為公民的婚姻選擇提供更多的保障,因為這樣的保障不但人為增加了政府成本和社會負擔,弄不好還可能妨礙公民的婚姻自由。
婚姻的風險越來越大,的确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但我們不必談之色變。如果樂觀地估計,可以相信,随着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婚姻風險隻會促使人們更加珍視婚姻自由,更加謹慎、理性地做出婚姻選擇,更加用心地鑽研婚姻的藝術,提升經營婚姻生活的水平,使婚姻和家庭成為社會繁榮穩定的細胞。
也許正如上述說的那樣,現在的婚姻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大,如果能按正确的觀點來經營愛情的話,那就沒關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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