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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總則及人格權編内容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3 00:55:07

民法典總則及人格權編内容?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民法典總則及人格權編内容?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總則及人格權編内容(民法典學習筆記)1

民法典總則及人格權編内容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最基本法律原理自行查閱

1、 胎兒:拟制的民事權利能力。

2、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主體密不可分,不可轉讓、不可剝奪(例人格權---民法典992條)

3、 公民----公法概念。自然人----私法屬性(民法)

4、 民事權利取得:出生仍生存。(特殊案件除外)

5、 民事權利能力消亡-------死亡。醫院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時間。

6、 關于互相有繼承權同時死亡的順序:沒有繼承人先死亡;長輩先死亡;輩分相同,同時死亡。

7、 申請宣告死亡順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申請人是否有先後順序,存争論)

8、 第14條:自然人權利能力平等。此為抽象概述,起點平等。不要機械理解。

9、 自然人死亡:腦、心雙死亡的中國标準。

10、 第16條:胎兒權利保護範圍:遺産繼承、接受贈與。

11、 胎兒出生為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2、 民事行為能力與年齡對應圖

13、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結婚,婚姻登記行為無效。

14、 認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經過特别程序進行宣告。申請人: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

15、 按以下順序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16、 以下人員按順序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監護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

PS。15;16項可能因北京監護人父母遺囑之ID那個監護人、有監護資格的人協議确定監護人、有關組織制定監護人或者成年人事先與他人書面協議确定監護人而改變。

17、 離婚之後監護權的确定

本法27條第一款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這是對監護資格的一般規定,實際上離婚時,父母通常一方取得單獨監護權,隻有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保持共同監護權。

18.第24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

注意: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認定

(1) 一般應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2) 參照醫院出具的有關診斷證明、意見

(3) 參照群衆公認的事實和證據 ----------應當以利害關系人無異議為限

18、 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此類案件由被申請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終審判決)。

最近太忙了。。。後續更新估計很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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