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對被拆房屋面積有争議
被拆遷人與街道辦事處發生糾紛
訴訟又因超過法定時效被法院駁回
面對懸而未決的争議
檢察官深入調查
最終使糾紛得以化解
……
被拆遷人李華(化名)主張被拆的房子有46.74平方米;街道辦事處稱,李華被拆的僅是20平方米的簡易房,按政策标準每平方米補償300元。雙方各執一詞、争議久拖不決,李華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長達7年的“拉鋸戰”如何平息?如何找到突破口?江蘇省徐州市檢察院檢察官經過深入調查,找到矛盾症結,積極化解争議。最終,李華同意與街道辦事處達成和解,獲得1萬元賠償,持續7年的争議畫上句号。
房屋被拆
補償面積起争議
圖片來源于網絡,與正文無關
2017年12月,個體工商戶李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街道辦事處賠償被拆除的46.74平方米的房屋及屋内财産損失60萬元。法院認為,李華的房屋于2014年12月被拆除,他時隔三年才起訴,已超過起訴期限,遂駁回李華的起訴。2021年8月,李華向徐州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李華說,從房子被拆那天起,自己就一直為這事奔波,找拆房子的街道辦事處讨說法、要賠償。他認為,街道辦事處不該在沒有征求自己同意,也沒講好補償數額的情況下,就擅自拆了房子。這件事街道辦事處一直說要解決,但始終沒有結果,後來他起訴到法院,卻因時效已過被駁回。李華還向檢察機關提交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經營場所證明,以證實被拆的房子面積确實是46.74平方米,為自有産權。
由于李華起訴時确已超過起訴期限,法院裁判并無問題。但争議長達7年懸而不決,在這場“拉鋸戰”中,雙方都迫切需要找到突破口解決争議。
檢察官找到街道辦事處,辦事處工作人員也講了他們的難處:“具體的拆遷情況因人事變動、時間久遠,有些細節無法核實。我們根據入戶調查表,認為補償的範圍就是20平方米簡易房的價格,而依據當時政策規定,簡易房補償标準為每平方米300元,李華房子經評估價格是6000元。但李華卻主張被拆的房子近50平方米,并提供了營業執照,但他并不能提供産權證,這樣我們當然不能采信;他說房屋内物品被我們損壞了,要求6萬元的賠償,但是也沒能提供證據,因此雙方一直相持不下。”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丁權君意識到,雙方争議的核心問題是,李華被拆的房子到底是簡易房還是營業用房,面積又是多少。
深入調查
真相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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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化解争議,必須弄清事實真相。雖然原址已被拆除,但丁權君決定還是走一趟,尋找蛛絲馬迹。功夫不負有心人,當他在原址附近四處打聽是否有人知曉當年的拆遷情況時,碰到了在原址對面經營面館的吳峰(化名)。而吳峰正是以前租李華房子用于經營、直到房子被拆除才搬走的租戶。
吳峰告訴丁權君,自己所租的房子并不是李華自己的,李華其實是“二房東”。兩間門面房共計36平方米,是李華從新城小學(化名)那租的,又于2011年轉租給自己。租房子的時候,李華将置辦的冰箱等家用電器、家具等物品以1.3萬元的價格打包處理給了自己。另外一間用石棉瓦搭的簡易房有20平方米左右,是李華借用學校的圍牆以及門面房的一面牆搭建而成的。
2014年7月,街道辦事處開始動員拆遷工作。每次動遷人員找上門來,吳峰都通知李華來處理,但李華始終不出面。動遷人員入戶調查、測量房子面積那天,吳峰也告訴李華了,但是李華仍不出面,吳峰不得已在動遷人員要求下,在《房屋及土地現狀調查表》上代簽了李華的名字。拆房子時,吳峰也在現場,房内的大件物品也都已搬出。同時,吳峰還提供了當年從李華處租房子的合同,合同上明明白白寫着兩間門面房是新城小學的。
既然房子是李華從新城小學租來的,新城小學肯定有備案。循着這個思路,丁權君又找到了新城小學,幾經周折,找到了當年負責出租門面房的工作人員,了解事情原委。
工作人員講述了2006年8月學校将兩間門面房租給李華及簽訂書面租賃協議的過程,并向檢察官提交了租房協議。同時,工作人員告訴檢察官,門面房的補償款,街道辦事處早已給了學校;而李華自行搭建簡易房并沒有征得學校同意,不僅占用學校的土地,還占用了學校的兩面牆,一面是學校的圍牆,另一面是租給他的門面房的側牆。學校工作人員的說法與吳峰的說法一緻,且有合同原件等作證,真相漸出水面。
但營業執照記載46.74平方米房屋屬于李華所有,又是怎麼一回事?為了排除疑點,檢察機關決定調取工商登記原始材料。檢察官到當地工商局調取了營業執照辦理的檔案材料,發現檔案材料中确實有一份《營業場所證明》,該份證明雖證實46.74平方米的房屋屬李華所有,落款處加蓋了街道辦事處及村委會的公章。但該份證明結尾處備注“僅限辦理營業執照使用”,而李華提交給檢察機關的證明複印件,并沒有這行備注。檢察官意識到,李華很有可能隐瞞了一些事實,但是村委會及街道辦事處為什麼會出具這份證明呢?
帶着這個疑問,檢察官又馬不停蹄地找到村幹部。村幹部告訴檢察官,他們也明知李華辦理營業執照登記的營業場所是學校的房子。但為扶持村經濟發展,對個體戶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的,村裡都會給出個證明。不過,他們也擔心事後會産生糾紛,所以證明後面都會注明“僅限辦理營業執照使用”。街道辦事處鑒于證明由村委會作出,便直接蓋章确認。
真相水落石出!李華僅對20平方米的簡易房享有财産性權益。但街道辦事處在未與李華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強制拆除房屋,也存在執法不當情形。
化解争議
案結事了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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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清了事實,檢察機關着手推進矛盾化解。由于雙方主張的賠償數額懸殊、糾紛時間跨度又長,丁權君先後多次對街道辦事處和李華“背靠背”分頭做工作。
丁權君一一向李華出示了調取的營業場所證明、租賃合同原件等客觀證據,并語重心長地告訴李華:“我們經調查發現,隻有20平方米的簡易房由你自行搭建,你對此享有财産權。土地和門面房都是學校的,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場所包含了學校的門面房,這你也是知道的;你主張房屋内物品損失,據了解你早就将那些家用電器等一并打包賣了。我們也理解你的委屈,政府在沒同你協商一緻的情況下就拆了房子。但事前,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也三番五次找你,你卻一直沒露面,我們知道你可能也就是想‘争一口氣’,但也得在應得範圍内合理主張不是?”李華邊聽邊頻頻點頭,主動放棄了原先高額的賠償要求。
另一邊,丁權君也指出街道辦事處在拆遷過程中,在沒達成賠償協議的情況下就拆除房子,程序上确實有不當之處,給當事人的權益造成了一定損失。工作人員表示,街道辦事處從始至終都是願意賠償的,隻因對賠償數額雙方意見相差太大,一直沒有談攏。
為了給雙方搭建交流平台,檢察機關召開雙方見面會,并邀請村委會、轄區派出所派員參會,“面對面”勸和。為了打消李華的疑慮,檢察機關還決定就此案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法律經驗豐富的三名律師擔任聽證員。
聽證會上,李華與街道辦事處充分表達了意見。聽證員詳細詢問了李華起訴的過程、街道辦事處的拆遷過程,指明李華起訴時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街道辦事處執法過程存在不當情形,雙方當場同意通過和解方式解決問題。
聽證會後,經過多輪磋商,最終,街道辦事處對李華簡易房損失及補償款利息損失共計賠償1萬元,雙方認可處理結果
2021年11月10日,李華主動撤回了監督申請。
“事情久拖不決,我們也心力交瘁,李華多次信訪、報警,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檢察機關勇擔當、善作為,查明真相、以理服人,也解決了我們的難題。”街道辦事處有關負責人由衷地感謝道。
檢察官說法
有理有據有節
推進行政争議化解
對于沒經過法院實體審理、僅是程序空轉的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檢察機關在辦理過程中,要通過審查原審裁判卷宗、會見雙方當事人的方式,初步了解案情,明确雙方争議的焦點。對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檢察機關要通過充分運用調查核實權,讓“證據”說話,還原事實真相,辨明誰是誰非,最終讓當事人心服口服。
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确有瑕疵,且給行政相對人權益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賠償行政相對人的損失。但賠償标準必須把握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堅決避免為平息争議而“和稀泥”,以此重樹嚴格依法行政的信仰。通過調查核實發現行政相對人提出的賠償請求超出合理範圍的,檢察機關要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講明法律利害關系,教育、引導行政相對人在合理範圍内主張損失,放棄不合理、不真實訴求,全力推動構建全民守法的法治環境。(江蘇省徐州市檢察院丁權君)
(檢察日報 管瑩 鮑莉 姜建超 丁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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