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起訴離婚不應訴?近日,在某平台收到粉絲投稿稱,自己丈夫性無能,可以以此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要求賠償嗎?,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老公起訴離婚不應訴?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近日,在某平台收到粉絲投稿稱,自己丈夫性無能,可以以此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要求賠償嗎?
看見這個問題,筆者内心想的居然是,還有這種好事?說實話,如果在婚姻裡的需求不一緻,不對等的情況下,這段婚姻确實難以維持下去。
現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中對于性無能是否屬于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還沒有具體規定,而在已經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幹意見》中,對于此有一定的規定,該意見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一方以此為由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從而判決準予離婚。
然而,法院判決離婚前提是主張離婚一方要能舉出完整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筆者查閱了裁判文書網上的相關案例,其中幾乎所有案件均沒有成功判離。
現摘錄一些法院觀點:
①法院查明事實:楊某與趙某于2019年6月11日經政府登記結婚。2020年10月6日長春中西醫結合醫院出具《門診處方箋》,載明“姓名趙某、臨床診斷腎陰虛”。
本院認為,結婚系男女雙方自願行為,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幫助、互諒互讓,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僅依據門診就醫處方,不能證明趙某患有重大疾病,并未盡到婚前告知義務,故楊某主張撤銷婚姻關系以及趙某賠償其損失,本院不予支持。楊某與趙某婚姻感情基礎尚可,雙方均應珍惜彼此之間的夫妻感情,理性正确對待婚姻中存在的問題,本着有利于家庭和諧的态度,積極化解夫妻之間的矛盾。【也就是性無能不能】
②本院認為,原告賈某與被告劉某經人介紹相識、相戀共同生活一年有餘,應認定雙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後建立了夫妻感情,現原告起訴與被告離婚,但原告未能提交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證據,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可見,上述兩個案件中被駁回的主要原因是沒能證明如何男方确實存在性無能的疾病,所以說,婚前試婚很有必要。
最後,雖然第一次起訴沒能判離,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所以,如果對方不存在其他諸如家暴、與他人同居、賭博等情形的,正确的離婚方式應當是自想離婚之日起,和對方分居,同時向法院申請起訴離婚,如果第一次沒能判離也能在分居滿一年後離婚,由于實務中起訴的程序十分複雜,所需時間也比較長,如果涉及的财産糾紛比較複雜的,可能一個官司打下來,包括一審二審可能就需要一兩年了,到那時可能也能以分居滿兩年起訴離婚了也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判離的情形,注意保留分居的相關憑證,例如搬家之日拍照錄像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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