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适用房的管理條例有哪些?
經濟适用房的管理條例
經濟适用房管理條例有哪些?下面簡單介紹下第五章—交易和售後管理。
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适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标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标準;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規定享受購買或承租經濟适用住房的條件及面積标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适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适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内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經濟适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适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并注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标準。
第二十四條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準文件選購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适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内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補交差價。超面積部分差價款的處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适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别注明經濟适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六條經濟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适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具體年限和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确定。
個人購買的經濟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房地産開發企業建設用于出租的經濟适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八條經濟适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适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适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适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适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以上是經濟适用房管理條例的部分内容,有意向購買經濟适用住房的人們要注意提前了解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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