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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公租房買賣政策-宿遷公租房管理辦法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21 01:09:42

  宿遷公租房買賣政策-宿遷公租房管理辦法

  宿遷公租房的買賣政策

  依據《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及《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先權。

  (一)承租人在租賃5年期滿後,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造價為基準,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門研究确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三)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四)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繼承、抵押,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

  購買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主城區獲得其他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标準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以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宿遷公租房的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号)、《關于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08]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層次住房供應體系,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實行租售并舉,多渠道滿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經市政府批準,現将《潮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完善我市分層次住房供應體系,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實行租售并舉,多渠道滿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号)、《關于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08]131号)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内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管理适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出租的住房。

  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政府支持、市場運作;多方建設、統一管理;公平公開、嚴格監管。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财政、稅務、國資、金融、住房公積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管理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區縣範圍内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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