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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管廊規劃設計标準

旅遊 更新时间:2024-08-07 15:13:05

  城市綜合管廊應該怎麼建設和敷設呢?國家标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範》GB50838-2015對城市綜合管廊的基本規定、規劃、總體設計、管線設計、附屬設施設計等作出了相關規定。下面,我們就部分重點内容來詳細介紹下。

  綜合管廊規劃設計标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規劃和設計基本規定)(1)

  01基本規定 1.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電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線可納入綜合管廊。

  2.綜合管廊工程建設應以綜合管廊工程規劃為依據。

  3.綜合管廊工程應結合新區建設、舊城改造、道路新(擴、改)建,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線密集區規劃建設。

  4.城市新區主幹路下的管線宜納入綜合管廊,綜合管廊應與主幹路同步建設。城市老(舊)城區綜合管廊建設宜結合地下空間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線改造等項目同步進行。

  5.綜合管廊工程規劃與建設應與地下空間、環境景觀等相關城市基礎設施銜接、協調。

  6.綜合管廊應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維護,并應滿足管線的使用和運營維護要求。

  7.綜合管廊應同步建設消防、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通風、排水、标識等設施。

  8.綜合管廊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和維護應與各類工程管線統籌協調。

  9.綜合管廊工程設計應包含總體設計、結構設計、附屬設施設計等,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應進行專項管線設計。

  10.納入綜合管廊的工程管線設計應符合綜合管廊總體設計的規定及國家現行相應管線設計标準的規定。

  02規劃 1.一般規定

  1)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規劃年限應與城市總體規劃一緻,并應預留遠景發展空間。

  2)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與城市工程管線專項規劃及管線綜合規劃相協調。

  3)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堅持因地制宜、遠近結合、統一規劃、統籌建設的原則。

  4)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集約利用地下空間,統籌規劃綜合管廊内部空間,協調綜合管廊與其它地上、地下工程的關系。

  5)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包含平面布局、斷面、位置、近期建設計劃等内容。

  2.平面布局

  1)綜合管廊布局應與城市空間結構、建設用地布局和道路網規劃相适應。

  2)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結合城市地下管線現狀,在城市道路、軌道交通、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電力、通信、地下空間利用等專項規劃以及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基礎上,确定綜合管廊的布局。

  3)綜合管廊應與地下交通、地下商業開發、地下人防設施及其它相關建設項目協調。

  4)綜合管廊宜分為幹線綜合管廊、支線綜合管廊及纜線管廊。

  5.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綜合管廊:

  交通運輸繁忙或地下管線較多的城市主幹道以及配合軌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綜合體等建設工程地段;城市核心區、中央商務區、地下空間高強度成片集中開發區、重要廣場、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與鐵路或河流的交叉處、過江隧道等;道路寬度難以滿足直埋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重要的公共空間;不宜開挖路面的路段。 6)綜合管廊應設置監控中心,監控中心宜與臨近公共建築合建,建築面積應滿足使用要求。

  3.斷面

  1)綜合管廊斷面形式應根據納入管線的種類及規模、建設方式、預留空間等

  确定。

  2)綜合管廊斷面應滿足管線安裝、檢修、維護作業所需要的空間要求。

  3)綜合管廊内的管線布置應根據納入管線的種類、規模及周邊用地功能确定。

  4)天然氣管道應在獨立艙室内敷設。

  5)熱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質時應在獨立艙室内敷設。

  6)熱力管道不應與電力電纜同艙敷設。

  7)110kV及以上電力電纜,不應與通信電纜同側布置。

  8)給水管道與熱力管道同側布置時,給水管道宜布置在熱力管道下方。

  9)進入綜合管廊的排水管道應采用分流制,雨水納入綜合管廊可利用結構本

  體或采用管道排水方式。

  10)污水納入綜合管廊應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設置在綜合管廊的底

  部。

  4.位置

  1)綜合管廊位置應根據道路橫斷面、地下管線和地下空間利用情況等确定。

  2)幹線綜合管廊宜設置在機動車道、道路綠化帶下。

  3)支線綜合管廊宜設置在道路綠化帶、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下。

  4)纜線管廊宜設置在人行道下。

  5)綜合管廊的覆土深度應根據地下設施豎向規劃、行車荷載、綠化種植及設計凍深等因素綜合确定。

  03總體設計 1.一般規定

  1)綜合管廊平面中心線宜與道路、鐵路、軌道交通、公路中心線平行。

  2)綜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幹路、鐵路、軌道交通、公路時,宜垂直穿越;受條件限制時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

  3)綜合管廊的斷面形式及尺寸應根據施工方法及容納的管線種類、數量、分支等綜合确定。

  4)綜合管廊管線分支口應滿足預留數量、管線進出、安裝敷設作業的要求。相應的分支配套設施應同步設計。

  5)含天然氣管道艙室的綜合管廊不應與其他建(構)築物合建。

  6)天然氣管道艙室與周邊建(構)築物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的有關規定。

  7)壓力管道進出綜合管廊時,應在綜合管廊外部設置閥門。

  8)綜合管廊設計時,應預留管道排氣閥、補償器、閥門等附件安裝、運行、維護作業所需要的空間。

  9)管道的三通、彎頭等部位應設置支撐或預埋件。

  10)綜合管廊頂闆處,應設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裝用的吊鈎、拉環或導軌。吊鈎、拉環相鄰間距不宜大于10m。

  11)天然氣管道艙室地面應采用撞擊時不産生火花的材料。

  2.空間設計

  1)綜合管廊穿越河道時應選擇在河床穩定的河段,最小覆土深度應滿足河道整治和綜合管廊安全運行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在Ⅰ~V級航道下面敷設時,頂部高程應在遠期規劃航道底高程2.0m 以下;在VI、VII級航道下面敷設時,頂部高程應在遠期規劃航道底高程1.0m 以下;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設時,頂部高程應在河道底設計高程1.0m以下。 2)綜合管廊與相鄰地下管線及地下構築物的最小淨距應根據地質條件和相鄰構築物性質确定,且不得小于下表的規定。

  綜合管廊規劃設計标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規劃和設計基本規定)(2)

  3)綜合管廊最小轉彎半徑,應滿足綜合管廊内各種管線的轉彎半徑要求。

  4)綜合管廊的監控中心與綜合管廊之間宜設置專用連接通道,通道的淨尺寸應滿足日常檢修通行的要求。

  5)綜合管廊與其它方式敷設的管線連接處,應采取密封和防止差異沉降的措施。

  6)綜合管廊内縱向坡度超過10%時,應在人員通道部位設置防滑地坪或台階。

  7)綜合管廊内電力電纜彎曲半徑和分層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範》GB50217的有關規定。

  8)綜合管廊内通信線纜彎曲半徑應大于線纜直徑的15倍,且應符合現行行業标準《通信線路工程設計規範》YD5102的有關規定。

  3.斷面設計

  1)綜合管廊标準斷面内部淨高應根據容納管線的種類、規格、數量、安裝要求等綜合确定,不宜小于2.4m。

  2)綜合管廊标準斷面内部淨寬應根據容納的管線種類、數量、運輸、安裝、運行、維護等要求綜合确定。

  3)綜合管廊通道淨寬,應滿足管道、配件及設備運輸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綜合管廊内兩側設置支架或管道時,檢修通道淨寬不宜小于1.0m;單側設置支架或管道時,檢修通道淨寬不宜小于0.9m。配備檢修車的綜合管廊檢修通道寬度不宜小于2.2m。 4)電力電纜的支架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範》GB50217的有關規定。

  5)通信線纜的橋架間距應符合現行行業标準《光纜進線室設計規定》YD/T5151的有關規定。

  6)綜合管廊的管道安裝淨距(圖5.3.6)不宜小于下表的規定。

  綜合管廊規劃設計标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規劃和設計基本規定)(3)

  管道安裝淨距

  綜合管廊規劃設計标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規劃和設計基本規定)(4)

  綜合管廊的管道安裝淨距

  4.節點設計

  1)綜合管廊的每個艙室應設置人員出入口、逃生口、吊裝口、進風口、排風口、管線分支口等。

  2)綜合管廊的人員出入口、逃生口、吊裝口、進風口、排風口等露出地面的構築物應滿足城市防洪要求,并應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動物進入的措施。

  3)綜合管廊人員出入口宜與逃生口、吊裝口、進風口結合設置,且不應少于2個。

  4)綜合管廊逃生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敷設電力電纜的艙室,逃生口間距不宜大于200m。敷設天然氣管道的艙室,逃生口間距不宜大于200m。敷設熱力管道的艙室,逃生口間距不應大于400m。當熱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質時,逃生口間距不應大于100m。敷設其他管道的艙室,逃生口間距不宜大于400m。逃生口尺寸不應小于1m×lm,當為圓形時,内徑不應小小于1m。 5)綜合管廊吊裝口的最大間距不宜超過400m。吊裝口淨尺寸應滿足管線、設備、人員進出的最小允許限界要求。

  6)綜合管廊進、排風口的淨尺寸應滿足通風設備進出的最小尺寸要求。

  7)天然氣管道艙室的排風口與其他艙室排風口、進風口、人員出入口以及周邊建(構)築物口部距離不應小于10m。天然氣管道艙室的各類孔口不得與其他艙室連通,并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标識。

  8) 露出地面的各類孔口蓋闆應設置在内部使用時易于人力開啟,且在外部使用時非專業人員難以開啟的安全裝置。

  04管線設計 1.一般規定

  1)管線設計應以綜合管廊總體設計為依據。

  2)納入綜合管廊的金屬管道應進行防腐設計。

  3)管線配套檢測設備、控制執行機構或監控系統應設置與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聯通的信号傳輸接口。

  2.給水、再生水管道

  1)給水、再生水管道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室外給水設計規範》GB 50013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範》GB 50335的有關規定。

  2)給水、再生水管道可選用鋼管、球墨鑄鐵管、塑料管等。接口宜采用剛性連接,鋼管可采用溝槽式連接。

  3)管道支撐的形式、間距、固定方式應通過計算确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給水排水工程管道結構設計規範》GB 50332的有關規定。

  3.排水管渠

  1)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室外排水設計規範》GB 50014的有關規定。

  2)雨水管渠、污水管道應按規劃最高日最高時設計流量确定其斷面尺寸,并應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3)排水管渠進入綜合管廊前,應設置檢修閘門或閘槽。

  4)雨水、污水管道可選用鋼管﹑球墨鑄鐵管、塑料管等。壓力管道宜采用剛性接口,鋼管可采用溝槽式連接。

  5)雨水、污水管道支撐的形式、間距、固定方式應通過計算确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給水排水工程管道結構設計規範》GB 50332的有關規定。

  6)雨水、污水管道系統應嚴格密閉。管道應進行功能性試驗。

  7)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氣裝置應直接引至綜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間,并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8)雨水、污水管道的檢查及清通設施應滿足管道安裝,檢修、運行和維護的要求。重力流管道并應考慮外部排水系統水位變化、沖擊負荷等情況對綜合管廊内管道運行安全的影響。

  9)利用綜合管廊結構本體排除雨水時,雨水艙結構空間應完全獨立和嚴密,并應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滲漏至其他艙室的措施。

  4.天然氣管道

  1)天然氣管道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的有關規定。

  2)天然氣管道應采用無縫鋼管。

  3)天然氣管道的連接應采用焊接,焊縫檢測要求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綜合管廊規劃設計标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規劃和設計基本規定)(5)

  4)天然氣管道支撐的形式、間距、固定方式應通過計算确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的有關規定。

  5)天然氣管道的閥門、閥件系統設計壓力應按提高一個壓力等級設計。

  6)天然氣調壓裝置不應設置在綜合管廊内。

  7)天然氣管道分段閥宜設置在綜合管廊外部。當分段閥設置在綜合管廊内部時,應具有遠程關閉功能。

  8)天然氣管道進出綜合管廊時應設置具有遠程關閉功能的緊急切斷閥。

  9)天然氣管道進出綜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線、放散管、天然氣設備等均應滿足防雷、防靜電接地的要求。

  5.熱力管道

  1)熱力管道應采用鋼管﹑保溫層及外護管緊密結合成一體的預制管,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标準《高密度聚乙烯外護管硬質聚氨酯泡沫塑料預制直埋保溫管及管件》GB/T 29047和《玻璃纖維增強塑料外護層聚氨酯泡沫塑料預制直埋保溫管》CJ/T 129的有關規定。

  2)管道附件必須進行保溫。

  3)管道及附件保溫結構的表面溫度不得超過50℃。保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設備及管道絕熱技術通則》GB/T 4272、《設備及管道絕熱設計導則》GB/T 8175和《工業設備及管道絕熱工程設計規範》GB 50264的有關規定。

  4)當同艙敷設的其他管線有正常運行所需環境溫度限制要求時,應按艙内溫度限定條件校核保溫層厚度。

  5)當熱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質時,排氣管應引至綜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間,并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6)熱力管道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标準《城鎮供熱管網設計規範》CJJ 34和《城鎮供熱管網結構設計規範》CJJ 105的有關規定。

  7)熱力管道及配件保溫材料應采用難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6.電力電纜

  1)電力電纜應采用阻燃電纜或不燃電纜。

  2)應對綜合管廊内的電力電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在電纜接頭處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3)電力電纜敷設安裝應按支架形式設計,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範》GB 50217和《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範》GB/T 50065的有關規定。

  7.通信線纜

  1)通信線纜應采用阻燃線纜。

  2)通信線纜敷設安裝應按橋架形式設計,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标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311和《光纜進線室設計

  05附屬設施設計 1.消防系統

  1)含有下列管線的綜合管廊艙室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綜合管廊艙室火災危險性分類

  綜合管廊規劃設計标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規劃和設計基本規定)(6)

  2)當艙室内含有兩類及以上管線時,艙室火災危險性類别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管線确定。

  3)綜合管廊主結構體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結構。

  4)綜合管廊内不同艙室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結構進行分隔。

  5)除嵌縫材料外,綜合管廊内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6)天然氣管道艙及容納電力電纜的艙室應每隔200m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牆體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處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管線穿越防火隔斷部位應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進行嚴密封堵。

  7)綜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艙室交叉部位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h 的不燃性牆體進行防火分隔,當有人員通行需求時,防火分隔處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管線穿越防火隔斷部位應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進行嚴密封堵。

  8)綜合管廊内應在沿線、人員出入口、逃生口等處設置滅火器材,滅火器材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50m,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50140的有關規定。

  9)幹線綜合管廊中容納電力電纜的艙室,支線綜合管廊中容納6根及以上電力電纜的艙室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其他容納電力電纜的艙室宜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10)綜合管廊内的電纜防火與阻燃應符合國家現行标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範》GB 50217和《電力電纜隧道設計規程》DL/T 5484及《阻燃及耐火電纜塑料絕緣阻燃及耐火電纜分級和要求第1部分阻燃電纜》GA 306.1和《阻燃及耐火電纜塑料絕緣阻燃及耐火電纜分級和要求第⒉部分耐火電纜》GA 306.2的有關規定。

  2.通風系統

  1)綜合管廊宜采用自然進風和機械排風相結合的通風方式。天然氣管道艙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艙室應采用機械進、排風的通風方式。

  2)綜合管廊的通風量應根據通風區間、截面尺寸并經計算确定,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正常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2次/h,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天然氣管道艙正常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艙室内天然氣濃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濃度值(體積分數)20%時,應啟動事故段分區及其相鄰分區的事故通風設備。 3)綜合管廊的通風口處出風風速不宜大于5m/s.

  4)綜合管廊的通風口應加設防止小動物進入的金屬網格,網孔淨尺寸不應大于10mm×10mm.

  5)綜合管廊的通風設備應符合節能環保要求。天然氣管道艙風機應采用防爆風機。

  6)當綜合管廊内空氣溫度高于40℃或需進行線路檢修時,應開啟排風機,并應滿足綜合管廊内環境控制的要求。

  7)綜合管廊艙室内發生火災時,發生火災的防火分區及相鄰分區的通風設備應能夠自動關閉。

  8)綜合管廊内應設置事故後機械排煙設施。

  3.供電系統

  1)綜合管廊供配電系統接線方案、電源供電電壓、供電點、供電回路數、容量等應依據綜合管廊建設規模、周邊電源情況、綜合管廊運行管理模式,并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确定。

  2)綜合管廊的消防設備、監控與報警設備、應急照明設備應按現行國家标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50052規定的二級負荷供電。天然氣管道艙的監控與報警設備、管道緊急切斷閥、事故風機應按二級負荷供電,且宜采用兩回線路供電;當采用兩回線路供電有困難時,應另設置備用電源。其餘用電設備可按三級負荷供電。

  3.綜合管廊附屬設備配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綜合管廊内的低壓配電應采用交流220V/380V系統,系統接地型式應為TN-S制,并宜使三相負荷平衡;綜合管廊應以防火分區作為配電單元,各配電單元電源進線截面應滿足該配電單元内設備同時投入使用時的用電需要;設備受電端的電壓偏差:動力設備不宜超過供電标稱電壓的士5%,照明設備不宜超過+5%、-10%。應采取無功功率補償措施;應在各供電單元總進線處設置電能計量測量裝置。 4)綜合管廊内電氣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電氣設備防護等級應适應地下環境的使用要求,應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電氣設備應安裝在便于維護和操作的地方,不應安裝在低窪、可能受積水浸入的地方;電源總配電箱宜安裝在管廊進出口處;天然氣管道艙内的電氣設備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有關爆炸性氣體環境2區的防爆規定。 5)綜合管廊内應設置交流220V/380V帶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的檢修插座,插座沿線間距不宜大于60m。檢修插座容量不宜小于15kW,安裝高度不宜小于0.5m。天然氣管道艙内的檢修插座應滿足防爆要求,且應在檢修環境安全的狀态下送電。

  6)非消防設備的供電電纜、控制電纜應采用阻燃電纜,火災時需繼續工作的消防設備應采用耐火電纜或不燃電纜。天然氣管道艙内的電氣線路不應有中間接頭,線路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的有關規定。

  7)綜合管廊每個分區的人員進出口處宜設置本分區通風、照明的控制開關。7.3.8綜合管廊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綜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統應形成環形接地網,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2。綜合管廊的接地網宜采用熱鍍鋅扁鋼,且截面面積不應小于40mm×5mm。接地網應采用焊接搭接,不得采用螺栓搭接。綜合管廊内的金屬構件、電纜金屬套、金屬管道以及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均應與接地網連通。含天然氣管道艙室的接地系統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的有關規定。 9)綜合管廊地上建(構)築物部分的防雷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的有關規定;地下部分可不設置直擊雷防護措施,但應在配電系統中設置防雷電感應過電壓的保護裝置,并應在綜合管廊内設置等電位聯結系統。

  4.照明系統

  1)綜合管廊内應設正常照明和應急照明,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綜合管廊内人行道上的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應小于15lx,最低照度不應小于5lx;出入口和設備操作處的局部照度可為 100lx。監控室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300lx。管廊内疏散應急照明照度不應低于5lx,應急電源持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60min.監控室備用應急照明照度應達到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出入口和各防火分區防火門上方應設置安全出口标志燈,燈光疏散指示标志應設置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間距不應大于20m。 2)綜合管廊照明燈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燈具應為防觸電保護等級Ⅰ類設備,能觸及的可導電部分應與固定線路中的保護(PE)線可靠連接。燈具應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護等級不宜低于IP54,并應具有防外力沖撞的防護措施。燈具應采用節能型光源,并應能快速啟動點亮。安裝高度低于2.2m 的照明燈具應采用24V及以下安全電壓供電。當采用220V電壓供電時,應采取防止觸電的安全措施,并應敷設燈具外殼專用接地線。安裝在天然氣管道艙内的燈具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的有關規定。 3)照明回路導線應采用硬銅導線,截面面積不應小于2.5mm2。線路明敷設時宜采用保護管或線槽穿線方式布線。天然氣管線艙内的照明線路應采用低壓流體輸送用鍍鋅焊接鋼管配線,并應進行隔離密封防爆處理。

  ……

  如果您對城市綜合管廊設計感興趣,可以查看《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範》GB50838-2015全文。雖然《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範》GB50838-2015幫助我們了解城市綜合管廊設計的相關規定,但是由于城市綜合管廊需要在地下隧道空間内同時敷設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電力、通信等多條市政公用管線,如果運用CAD二維設計,容易造成碰撞漏缺等問題。

  綜合管廊規劃設計标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規劃和設計基本規定)(7)

  因此,地下綜合管廊的設計,必須要借助BIM技術。通過建立BIM模型,一方面對二維設計成果進行可視化查看,并形成碰撞檢測報告,及時優化對管線設計,避免後期返工;另一方面,BIM模型能提供與實際情況一緻的建築工程信息庫,為後續地下綜合管廊系統規模化、智慧化、市場化運作提供信息基礎。

  綜合管廊規劃設計标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規劃和設計基本規定)(8)

  城市綜合管廊設計需要采用道路設計BIM軟件OpenRoads Designer(或道路詳細設計軟件CNCCBIM OpenRoads)。OpenRoads Designer 引入全新的綜合建模環境,提供以施工驅動的工程設計,有助加快路網項目交付,統一從概念到竣工的設計和施工過程。該應用程序提供完整且詳細的設計功能,适用于勘測、排水、地下設施和道路設計。

  綜合管廊規劃設計标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規劃和設計基本規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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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管廊規劃設計标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規劃和設計基本規定)(10)

  5.結合環境進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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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管廊規劃設計标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規劃和設計基本規定)(11)

  6.對地形進行建模和分析

  創建既包含地形數據又包含公路或場地特征的智能模型。您可以根據特征一目了然地區分設計中的結構、外觀和符号。

  綜合管廊規劃設計标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規劃和設計基本規定)(12)

  7.對整個雨水和污水管網進行建模、分析和設計

  創建、操縱、設計和分析與您的公路設計完全集成的雨水和污水管網。您可以操縱平面圖或剖面圖視圖中的管網,不僅顯示排放系統模型,還顯示其他公用設施。

  8.土石方建模

  創建3D挖填土石方模型,作為數字孿生模型,精确計算、可視化并總結挖填量分析。OpenRoads Designer 獨特的建模功能幫助提升土石方量工作流,實現效率最大化,節約成本。

  9.進行設計時間分析

  通過設計時間分析确保深入了解整體項目績效,以獲得各種分析的最優設計結果,如對排放系統、地形、安全性、坡度、現場可見性、滑水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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