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夫妻雙方離婚後,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想要變更孩子的姓名随自己姓,這樣的要求合理嗎?法院會支持嗎?一起來看看下面這起案例吧!
原告起訴
要求被告配合為孩子改姓
張三和李梅于2014年結婚,婚内育有一女名張雪。2018年,張三和李梅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張雪由李梅撫養。2021年,李梅、張雪訴至一審法院要求确認張雪變更姓李,并要求前夫張三配合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法院裁定
駁回原告起訴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姓名是自然人個體化的标志和象征,是一種典型的人格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張雪未年滿十八周歲,張雪、李梅請求變更張雪姓氏、同時要求張三配合變更姓名,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範圍。一審法院據此裁定:駁回張雪、李梅的起訴。
南京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官說法
離婚後更改孩子姓名法院是否應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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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要争議焦點為:更改姓名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法院是否應當實體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自然人應當随父姓或者母姓。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本案中,張雪自出生後一直随父姓,現張雪尚未成年,張雪、李梅起訴要求張三配合變更張雪的姓氏,但由于李梅與張三在離婚協議中并未對張雪變更姓氏做出明确約定,且并無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在離婚後對于張雪變更姓氏已達成一緻意見,現張雪、李梅單方要求變更張雪的姓氏,在公安機關拒絕受理的情況下,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張三配合其辦理姓氏變更,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所涉争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範圍,裁定駁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關于未成年子女随父姓還是随母姓,法律對此沒有強制性規定,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确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應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離婚後,任何一方不得将子女視為個人私有财産。雙方在決定未成年子女相關事宜時,應當遵循最有利于子女,保證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避免因父母之間的矛盾傷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一方在未與另一方協商達成一緻意見的情況下,訴至要求将未成年子女姓氏更名到自己名下,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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