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封名為“職場性騷擾公告信”的公司内部舉報信在網絡瘋狂傳播,網友們紛紛熱議。
原文如下:
公司後續處理結果:
公司有義務防治職場性騷擾
性騷擾的魔爪經常在我們看不見的社會角落裡肆虐狂歡,有時候,面對性騷擾,很多人難以啟齒,難以分辨,所以選擇隐忍和逃離,有時候甚至連選擇都沒有。
新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對性騷擾的概念進行了原則性的界定。
該法第23條第1款明确規定:“違背婦女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這意味着性騷擾可以區分為若幹種類型:言語性騷擾、文字性騷擾、圖像性騷擾、肢體性騷擾和其他性騷擾。
同時也明确了公司在防止性騷擾中有如下義務:
▲ 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
▲ 明确負責機構或者人員。
▲ 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
▲ 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
▲ 設置投訴電話、信箱等,暢通投訴渠道。
▲ 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及時處置糾紛并保護當事人隐私和個人信息。
▲ 支持、協助受害婦女依法維權,必要時為受害婦女提供心理疏導。
▲ 其他合理的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措施。
用人單位違反《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造成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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