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内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簡稱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因此,農村不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範圍,不征收土地使用稅,如果有公司的廠房建在鎮政府所在地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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