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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新特點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1 17:42:28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新特點?一、基本概念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規的規定,向社會公衆(包括單位或個人)吸收資金或變相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新特點?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新特點(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認定與辯護要點)1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新特點

一、基本概念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規的規定,向社會公衆(包括單位或個人)吸收資金或變相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二、犯罪認定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三條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同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因非法集資受過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3.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應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内以貨币、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回報;

(四)向社會公衆及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實踐中,認定本罪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方面主要靠客觀方面的行為推定其主觀意圖,以上這四個條件是認定罪與非罪的關鍵。非法吸收行為,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衆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衆擴散而予以放任、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将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内部人員,并向其吸收資金的。為他人向社會公衆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犯。

三、指導案例要旨

【高檢發辦字〔2020〕10号】 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17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2019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13屆檢察委員會第21次會議讨論通過,2020年2月5日印發)(檢例第64号)楊衛國等人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

要旨:單位或個人假借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之名,未經依法批準歸集不特定公衆的資金設立資金池,控制、支配資金池中的資金,并承諾還本付息的,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四、辯護要點

(一)法理依據方面

銀保監會、證監會及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出具的證明行為人的行為屬于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為的行政認定書,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直接依據,還需依據法律及司法解釋定性。

(二)客觀方面

1.吸收公衆存款是否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以及何時經何部門批準,被害人陳述與涉案資金流水是否相符;

2.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

3.是否存在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内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情況;

4.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參與者能夠及時退繳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5.對于無相關職業經曆、專業背景,且從業時間短暫,在單位犯罪中層級較低,純屬執行單位領導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辯解的,如确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具有主觀故意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6.犯罪嫌疑人是否隻應對部分參與的金額、人數負責,不應計入該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額如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親屬所投資的資金金額,以及記錄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實際參與吸收且未從中收取任何形式好處的資金是否已扣除;

7.偵查機關是否存在隻調取和統計吸收存款數額,未全面調取借舊還新及其他已返還資金情況;

8.犯罪嫌疑人所起的是否為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否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

(三)證據和程序方面

1.是否存在證據矛盾問題,言詞證據、書面合同、銀行賬戶交易記錄、會計憑證及會計賬簿、資金收付憑證、審計報告、互聯網電子數據等證據是否存在矛盾,如存在則應适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則來認定非法集資對象人數和吸收資金數額。

2.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搜查、提取等筆錄、扣押清單制作過程是否合法、是否客觀;鑒定意見各方面是否合法、準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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