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條規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除雙方約定的以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未經許可不得使用保管物,否則造成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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