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類别的确定是根據建築場地覆蓋層厚度和土層等效剪切波速等因素,按有關規定對建設場地所做的分類,用以反映不同場地條件對基岩地震震動的綜合放大效應。
場地的類别分為四類,分别是Ⅰ、Ⅱ、Ⅲ、Ⅳ類,其中Ⅰ類分為Ⅰ0、Ⅰ1兩個亞類。具體的分類規定可以參照《建築抗震設計規範》4.1.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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