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内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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