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準遷證後,可持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準遷證》第二聯到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并開具《戶口遷移證》。然後,持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準遷證》第三聯等材料到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或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居民戶口登記并打印戶口簿。
戶口準遷證式樣由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統籌印制,由市、縣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簽發。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發證機關存查;第二聯交申請人辦理戶口遷移,由遷出地存查;第三聯由遷入地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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