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在正式錄用後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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