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申請臨時牌照。
我國《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四條,機動車号牌、行駛證滅失、丢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身份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滅失、丢失或者損毀的号牌、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補發、換發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補發、換發号牌,原機動車号牌号碼不變。
補發、換發号牌期間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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