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買工傷保險,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保,補繳保費,并加收滞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罰款。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全部由單位負責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
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滞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标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滞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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