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範圍應當與其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和本人注冊級别相符合,本人的執業範圍不得超越其聘用單位的業務範圍。受聘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注冊消防工程師,在每個注冊有效期應當至少參與完成3個消防服務項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一個年度内至少應當簽署1個消防安全技術文件。
消防安全技術文件應當以注冊消防工程師聘用單位的名義出具,并由擔任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冊消防工程師簽名、加蓋執業印章:1、消防技術咨詢報告、消防安全評估報告、火災事故技術分析報告。2、防安全重點單位年度消防工作報告。3、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報告。4、滅火器維修合格證明。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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