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工程類别劃分:按工業建築工程、民用建築工程、構築物工程、單獨土石方工程、樁基礎工程、裝飾工程。
2、工業建築工程:指從事物質生産和直接為物質生産服務的建築工程。一般包括:生産(加工、儲運)車間、實驗車間、倉庫、民用鍋爐房和其他生産用建築物。
3、民用建築工程:指直接用于滿足人們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産性建築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類公用建築工程。
4、構築物工程:指與工業或民用建築配套、或獨立于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的工程。一般包括:煙囪、水塔、倉庫、池類等。
5、單獨土石方工程:指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等基礎土石方以外的,且單獨編制概預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運等。
6、樁基礎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淺基礎不能滿足建築物和構築物的穩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種深基礎。主要包括各種現澆和預制混凝土樁及其他樁基。
7、裝飾工程:指建築物主體結構完成後,在主體結構表面及相關部位進行抹灰、鑲貼和鋪挂面層等,以達到建築設計效果的裝飾裝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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