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7日内退回檢察院,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一)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二)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内補送;
(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後,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内審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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