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2016年4月1日開始,60至69周歲的駕駛人不用提交身體條件證明,70周歲以上的駕駛人才需要每年提交一次身體條件證明。
2、《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内,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3、身體條件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内有效。駕駛人可以在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地方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4、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内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車輛管理所将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5、因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注銷駕駛證,駕駛證在有效期内或者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的,駕駛人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後,可以恢複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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