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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特征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03 14:10:32

  客體要件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産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産的安全并無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構成該罪。

  客觀要件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但與上述危儉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該罪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一、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二、其他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主體要件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觀要件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産安全的嚴重後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持希望态度屬于直接故意構成外,其他多數持放任态度屬于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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