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規定: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