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可以申請延期審理,但不能超過兩次。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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