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時一般是生效判決後6個月内結束,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确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有本院院長批準。法院會采取多種方法執行被申請人的财産,如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财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财産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内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内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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