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明原件)。
3、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内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離婚證明複印件)。
4、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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