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對雙倍違約金的約定沒有法律效力,法律中隻有關于雙倍返還定金的相關規定。即使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情況出現時,違約方需要支付雙倍的違約金,但在實際違約情況發生時,違約方可以以違約金過高為由申請法院裁定降低違約金的金額。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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