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劃代碼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識别符号,也稱行政代碼,一般執行兩項國家标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和《縣以下行政區劃代碼編制規則》。由9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相當于機關單位的身份号碼。按照國務院《行政區劃管理條例》規定,行政區劃代碼由民政部門确定、發布。
2010年5月20日國家統計局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和《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編制規則》的有關規定為編制原則的《統計用區劃代碼》和《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的區劃範圍,是國家統計局開展統計調查的區劃範圍。未包括中國台灣省、香港特别行政區、澳門特别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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