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大學生安家費免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等免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上述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安家費,免征個人所得稅。不符合上述條件而發放的安家費要并入到工資薪金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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