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于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商業用地,是指用于開展商業、旅遊、娛樂活動所占用的場所,如用于建造商店、糧店、飲食店、公園、遊樂場、影劇院和俱樂部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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