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要看醫生診療過程中是否有違法律、法規及診療常規的行為以及是否造成對患者的人身損害。
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已确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争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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