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禁止抵押的财産:
①土地所有權。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根據法律規定,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将依法承包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用于抵押的鄉、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占用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争議的财産。産權不明确的财産當然不能用于抵押,否則就會出現用别人的财産設定抵押權的現象。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财産。這些财産因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已不得私自處分,實際上處于一種不可讓與的狀态。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财産。指的是其他法律規定的不得讓與、抵押的财産,如采礦權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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