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财産可分為以下4類:(1)個人所有的财産,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産、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産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财産權利。(3)婚前财産的利息。(4)一方婚前以貨币、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态的财産。婚前财産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别所有的财産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财産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别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财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一)一方的婚前财産;(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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