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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