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冷靜期制度隻适用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形,并未規定法院訴訟離婚亦須适用離婚冷靜期制度。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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