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程序為:
1、本人或家屬及聘請的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辦案機關填寫《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經縣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提出保證人或提交保證金,經辦案機關審查。有保證人的,填寫保證書。
4、填制《取保候審決定書》。
5、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規定,交代事項,告知法律責任。
6、将被取保候審人移交派出所執行。
7、解除取保候審(最長時限為十二個月)。
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體檢出不适合羁押的病症,就可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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