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終止後,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的。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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