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簡稱:ISPSCode或ISPS規則) 于2002年12月在倫敦召開的國際海事組織海上保安外交大會通過,并于2004年7月1日開始生效。這項規則是對于《1978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針對船舶、港口及港口國政府機構對于最低安全(Security)一項的修正案。它規定港口國政府、船東、船上人員以及港口/設施人員察覺安全威脅并且采取相應預防措施的責任,以防止安全事件影響從事國際貿易的船舶或港口設施。
ISPS Code包括A、B兩個部分,其中A部分是強制性的要求,B部分是對A部分要求的實施提供指導,内容相互對應。ISPS Code的主要内容有三個方面,即對締約國政府的要求、對公司和船舶的要求和對港口設施的要求。
ISPS規則
1、從事國際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油船、化學品液貨船、氣體運輸船、散貨船和高速貨船等船舶應當符合公約的下述要求:
(1)所有300總噸及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安裝自動識别系統(AIS)。
(2)所有100總噸以上的客船以及300總噸以上的貨船,應在船體和内部艙壁上标記船舶永久識别号。
(3)所有300總噸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均需配備記錄船舶曆史的《連續概要記錄》。
(4)所有500總噸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均需配備船上保安警報系統。
(5)所有公約适用的國際航行船舶,在船上應備有經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
(6)所有公約适用的國際航行船舶,要求經保安審核并取得《國際船舶保安證書》。
2、按照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将對國際航行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規定進行檢查,對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的,将采取檢查、延誤、滞留、限制船舶操作、拒絕船舶進入港口、将船舶驅逐出港、要求船舶開往指定位置等強制措施。
3、經營國際航線的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管理人,應當按照《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和ISPS規則的有關規定,編制國際航行船舶的保安計劃,指定并培訓公司保安員及船舶保安員,為所屬國際航行船舶配備規定的設備、文件和标識,申請船舶保安評估。
中國已接受該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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