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污水處理工程折舊年限和殘值率根據固定資産的性質和預計使用情況合理确定;
2、部分固定資産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以下規定:管網15年、污水構築物20年、污水處理設備10年、其他固定資産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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