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法定原則的内涵:罪刑法定注意的思想基礎主要是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或者說是民主與自由;民主主義要求,什麼是犯罪,對犯罪如何處罰,必須由人民群衆決定,具體表現為由人民群衆選舉的立法機關來決定;尊重人權主義要求,為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須使得公民能夠事先預測自己行為的性質與後果,故什麼是犯罪,對犯罪如何處罰,必須在事前明文規定;罪刑法定中的“法”隻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法律主義的體現);——首先,這是法律主義的要求,隻有代表人民的最高權力機關方有權代表任命決定哪些是犯罪,哪些行為應當科以刑法;——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條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涉及犯罪、刑法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隻能由全國人大制定法律;禁止事後法(禁止不利于被告的事後法)——禁止事後法又被稱之為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是指犯罪及其懲罰必須在行為前預先規定,刑法不得對在其公布、施行之前的行為進行追溯适用;——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原則;禁止習慣法,但習慣法可以成為酌定量刑的理由——根據預測可能性原理,罪行規範應當具有明确性,穩定性。刑事司法應當以成文法為準,排斥習慣法。禁止類推解釋——例如不得将強奸罪解釋為男人強奸男人,雖然與男人強奸女人一樣惡劣,但刑法禁止類推;——類推解釋是指對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适用類似規定的其他條文予以處罰。——類推解釋實際上是對事先沒有在法律上規定的要處罰的行為進行處罰,屬于司法恣意對國民行動自由進行壓制。刑罰是最嚴厲的制裁措施,因此,對刑法的适用應當極其嚴格,而不能适用類推;同時,刑法解釋也應當嚴格解釋不得适用類推解釋;禁止絕對不定刑和絕對不定期刑:即刑法不得規定處罰而不規定處以何刑(刑種),也不得規定處以某種刑,而不确定幅度。禁止處罰不當罰行為:不當罰行為既包括刑法未規定的行為不得處罰,也包括刑法雖然包括該行為但仍然不應當處罰的行為(如情節輕微或有特殊情節)。禁止不均衡、殘虐的刑法:禁止不必要的以精神、肉體痛苦為内容的刑罰,以及在人道上被認為是殘酷的刑罰。明确性原則:刑法條文應當清楚明白,使人能夠了解什麼是犯罪行為,讓人有判斷的可能性。
平等适用刑法原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即平等适用刑法原則,是指刑法規範在根據其内容應當得到适用的所有場合,都予以嚴格适用。具體要求為:(1)對刑法保護的合法權益予以平等保護;(2)對于實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須依照法律認定犯罪;(3)對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須根據犯罪事實與法律規定量刑處罰;(4)對于判處刑法的任何人,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刑罰;
罪責相适應原則:罪責相适應的基本含義是,刑罰的輕重與犯罪的輕重相适應。罪行相适應的具體要求是,刑罰既要與犯罪性質相适應,又要與犯罪情節相适應,還要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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