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争議的處理方式有:協調、裁決、行政複議等。
【法律依據】
根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五條,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争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争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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