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的繳納方式有:
一、自動繳納。
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夠按時、自覺、主動地繳納全部罰金。自動繳納是實現罰金的最主要方式,能夠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和程度。
二、強制繳納。
指人民法院規定的繳納期限屆滿,有繳納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罰金,人民法院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強制繳納措施有查封、變賣财産、凍結存款、扣留收入等。
三、随時繳納。
指對于不能主動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财産,應當随時追繳。這一方式有助于保證罰金刑的實現。
四、減免繳納。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五十三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财産,應當随時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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