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費又稱抵押登記費,是指屋貸款人到房管局辦理住房抵押貸款手續,在辦理時向房管局繳納一定的服務費用。房屋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根據《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産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将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産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産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内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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