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同時,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内提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内容違法,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