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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于職工養老保險的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7 04:48:47

勞動法關于職工養老保險的規定?1994年八屆人大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從立法層面對我國的社會保險進行規範,推進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特别是養老保險體系的進一步發展,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勞動法關于職工養老保險的規定?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法關于職工養老保險的規定(勞動法關于養老保險的規範)1

勞動法關于職工養老保險的規定

1994年八屆人大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從立法層面對我國的社會保險進行規範,推進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特别是養老保險體系的進一步發展。

一、适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适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法涵蓋了各種形式的具有勞動關系組織,把更大部分的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險的保障範圍。

二、五險統一、法律強制力

勞動法明确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确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法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管理與監督相結合。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四、鼓勵補充養老保險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号)第75條規定: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職工在用人單位内由轉制前工人崗位轉為原幹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幹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調整後的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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