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民法典規定,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離婚後,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通常會被判給女方。兩周歲以上的,法院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法院會先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本人的意見。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通常會按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分割,或法院進行撫養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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